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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鉴定时间要求
栏目:鉴定科普 发布时间:2023-06-01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实务中诉前一方自行委托鉴定的情况并不鲜见,单方申请鉴定出具的鉴定报告是申请方的证据,但并不是司法鉴定。如单方鉴定的证据效力受到对方质疑而启动了司法鉴定程序,且司法鉴定结论与单方申请的鉴定结论不一致时,法院通常会采纳司法鉴定的结论。

所以,一般情况下,诉前的单方鉴定可能增加申请人的经济成本时间成本,并非首选。诉讼中通过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一般更为高效。

在申请鉴定时间方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需要通过鉴定查明的待证事实,法官一把也会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鉴定,并明确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简称《证据规定》),如法院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也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此种情况下,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应当在法院指定的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间内提出鉴定。


浙江联合应用科学研究院是一所具有检验和鉴定资质的综合性科研机构,提供专业的产品质量鉴定、电梯质量鉴定、机床质量鉴定,涵盖产品质量鉴定、安全事故鉴定、机械设备鉴定、电子电气鉴定等高院授权的鉴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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